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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中

2019-9-12 17:28:23      点击:

来源:每日税讯 作者:马昌尧 

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,往往销售部门在签订销售合同时,很少和财务部门衔接,发票开具时间、付款时间、付款方式等不同条款签订方式,对企业的涉税都将产生不同的影响。今天就来同大家探讨一下,合同“付款时间条款”与企业涉税之间的关系。

案例


  某生产企业2019年5月份,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一批,合同总金额232万元,其中价款200万元,增值税32万元,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2019年7月28日。  1.企业2019年5月份,发出商品时,账务处理如下:  借:发出商品     贷:库存商品  2.2019年7月28日。客户并未按期支付货款,由于未收到货款,企业也未开具发票,同时也未确认收入。  3.2019年8月28日,企业收到客户支付的货款232万元,账务处理如下:  借:银行存款      贷:主营业务收入             应交费用-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   企业如此账务处理方式,有何涉税风险,如何规避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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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 1.根据《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十九条规定,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:  (一)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,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;先开具发票的,为开具发票的当天。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)  2.根据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三十八条规定,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(一)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,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,具体为:  ......  (三)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,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,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,为货物发出的当天;


分析


  1.由于财务没有按合同确定的收款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,致使造成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延后,推迟了增值税的缴纳,在税务稽查时,将会产生罚款与滞纳金;  2.如果在合同签订时,没有约定具体付款时间,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,反而更加提前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,如果财务未能按时纳税,在税务稽查时,同样会产生罚款与滞纳金;  3.当销售合同中有明确的付款条款时,财务处理一定要相匹配,否则,要么是做假账,要么是做错账。  4.要使财务的账经得起税务部门的检查,必须做到合同与账务处理相匹配:  (1)要么在具体签订合同时,将付款时间适当的延长,尽量大于实际收款时间;  (2)要么在具体签订合同时,将付款时间条款暂时“留白”,待实际收款时,再进行时间填列(有做假账的嫌疑,不建议采用);  (3)要么在实际收到货款时,对于实际收款时间晚于合同确定时间的,则对合同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,确保合同与账务处理相匹配。
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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